建築經理公司接受委託辦理工程進度查核時,建築業者若變更工程設計或主要使用建材時,應先經建築經理公司之同意。 前項建築業者變更工程設計或主要使用建材以不影響他人權益及不違背原約定品質為限。
建築經理公司管理辦法第 18 條規定了當建築業者變更工程設計或主要使用建材時,建築經理公司需先經同意。這是為了保護其他人的權益,並確保變更不違背原本的品質約定。根據這項法規,建築經理公司在工程進度查核期間有權對變更提出意見和要求。這保障了建築工程的品質和規範,並確保所有變更都是經過適當審查和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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