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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經理公司管理辦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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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經理公司接受委託辦理工程進度查時,建築業者若變更工程設計或主要使用建材時,應先經建築經理公司之同意。 前項建築業者變更工程設計或主要使用建材以不影響他人權益及不違背原約定品質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建築經理公司管理辦法第 18 條規定了當建築業者變更工程設計或主要使用建材時,建築經理公司需先經同意。這是為了保護其他人的權益,並確保變更不違背原本的品質約定。根據這項法規,建築經理公司在工程進度查核期間有權對變更提出意見和要求。這保障了建築工程的品質和規範,並確保所有變更都是經過適當審查和同意的。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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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經理公司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建築經理公司管理辦法第 18 條規定:「建築經理公司接受委託辦理工程進度查核時,建築業者若變更工程設計或主要使用建材時,應先經建築經理公…」(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建築經理公司管理辦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