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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投資業識別標誌使用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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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識別標誌之建築投資業變更負責人、營業住所或歇業時,應報請內政部營建署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投資業識別標誌使用辦法》第7條,當建築投資業的負責人、營業住所或歇業發生變更時,應報請內政部營建署備查。這意味著建築投資業在進行負責人、營業住所或歇業的變更時,需要向內政部營建署提交相關資料,以確保其變更行為被適當紀錄和監察。例如,如果一家建築投資業的負責人變更為另一個人,該建築投資業應該向內政部營建署報告此變更。

  • 住所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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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投資業識別標誌使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建築投資業識別標誌使用辦法第 7 條規定:「使用識別標誌之建築投資業變更負責人、營業住所或歇業時,應報請內政部營建署備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建築投資業識別標誌使用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