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投資業識別標誌使用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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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識別標誌之建築投資業變更負責人、營業住所或歇業時,應報請內政部營建署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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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投資業識別標誌使用辦法》第7條,當建築投資業的負責人、營業住所或歇業發生變更時,應報請內政部營建署備查。這意味著建築投資業在進行負責人、營業住所或歇業的變更時,需要向內政部營建署提交相關資料,以確保其變更行為被適當紀錄和監察。例如,如果一家建築投資業的負責人變更為另一個人,該建築投資業應該向內政部營建署報告此變更。
- 住所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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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