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投資業識別標誌使用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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識別標誌有效期限為二年,建築投資業應於期滿前六十日內重新申請換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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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問題所述的建築投資業識別標誌使用辦法第 6 條,識別標誌的有效期限為二年。建築投資業在有效期限屆滿前的六十日內,應重新申請換發識別標誌。 參考資料: - 建築投資業識別標誌使用辦法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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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