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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投資業識別標誌使用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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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得定期公告頒發、撤銷註銷使用識別標誌之建築投資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所制定的「建築投資業識別標誌使用辦法」第9條,內政部有權定期公告頒發、撤銷或註銷使用建築投資業識別標誌。具體適用情況以內政部公告為準,但並未提及詳細的公告頒發、撤銷或註銷的程序和標準。 參考資料: 內政部發布的「建築投資業識別標誌使用辦法」第9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H0160037

  • 撤銷名詞
  • 註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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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投資業識別標誌使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建築投資業識別標誌使用辦法第 9 條規定:「內政部得定期公告頒發、撤銷或註銷使用識別標誌之建築投資業。」(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建築投資業識別標誌使用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