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投資業識別標誌使用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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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所制定的「建築投資業識別標誌使用辦法」第9條,內政部有權定期公告頒發、撤銷或註銷使用建築投資業識別標誌。具體適用情況以內政部公告為準,但並未提及詳細的公告頒發、撤銷或註銷的程序和標準。 參考資料: 內政部發布的「建築投資業識別標誌使用辦法」第9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H0160037
- 撤銷名詞
- 註銷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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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