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投資業識別標誌使用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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識別標誌如有遺失或毀損時,建築投資業得以書面敘明理由申請補發或換發,並得酌收工本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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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投資業識別標誌使用辦法第 10 條,如果識別標誌遺失或毀損,建築投資業可以以書面方式申請補發或換發識別標誌。申請時需要敘明遺失或毀損的理由,此外可能需要支付相關工本費用。 參考資料:建築投資業識別標誌使用辦法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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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