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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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了管理維護公司在辦理公司登記後的相關事項。根據這條規定,管理維護公司在六個月內必須向中央主管機關提交申請書、原許可核准函以及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才能獲得營業登記證。如果管理維護公司在規定的期限內未辦妥登記證,中央主管機關將廢止其許可。另外,如果管理維護公司在申領登記證時的原許可申請書有變更,也應該同時辦理變更許可。如果管理維護公司遺失了登記證,則需要申請補發。 根據最新資料,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第12條的相關規定如下: 1. 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第12條第1項規定:「管理維護公司於辦理公司登記後六個月內,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領登記證,始得營業:一、申請書。二、原許可核准函。三、公司登記證明文件。」這條規定指出了在辦理公司登記後的六個月內,管理維護公司必須向中央主管機關提交申請書、原許可核准函以及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才能獲得營業登記證。這些文件的具體要求可以參考公司法第387條的相關規定。 2. 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第12條第2項規定:「管理維護公司未依前項規定期限辦妥申領登記證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許可。」這條規定指出如果管理維護公司未能在規定的期限內辦妥申領登記證,中央主管機關將取消其許可。 3. 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第12條第3項規定:「管理維護公司於申領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登記證時,其原許可申請書記載事項有變更者,應併同辦理變更許可。」這條規定指出如果管理維護公司在申領登記證時的原許可申請書有變更,應該同時辦理變更許可。這條規定可以參考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八條第一項。 4. 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第12條第4項規定:「管理維護公司遺失登記證時,應申請補發。」這條規定指出如果管理維護公司遺失了登記證,則需要申請補發。這條規定可以參考公司法第392條的相關規定。 可以參考的相關資料包括: 中華民國經濟部網站中的「公司法」以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等相關法規文件。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廢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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