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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管理維護公司於領得許可證件後,應於六個月內辦妥公司登記;如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延期一次。但不得超過三個月。
  2. 管理維護公司逾期未辦妥公司登記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廢止其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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