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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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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維護公司申請中央主管機關許可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資本額證明文件。 三、事務管理人員與技術服務人員之名冊及資格證明文件。 四、受託管理維護計畫書。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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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管理維護公司在申請中央主管機關許可時,應檢附以下文件: 1. 申請書。 2. 資本額證明文件。 3. 事務管理人員與技術服務人員之名冊及資格證明文件。 4. 受託管理維護計畫書。 5.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必要的文件。 參考資料: - 《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第10條》 - 中華民國內政部《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最新修正版本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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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第 10 條規定:「管理維護公司申請中央主管機關許可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資本額證明文件。 三、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