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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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維護公司申請中央主管機關許可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資本額證明文件。 三、事務管理人員與技術服務人員之名冊及資格證明文件。 四、受託管理維護計畫書。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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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管理維護公司在申請中央主管機關許可時,應檢附以下文件: 1. 申請書。 2. 資本額證明文件。 3. 事務管理人員與技術服務人員之名冊及資格證明文件。 4. 受託管理維護計畫書。 5.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必要的文件。 參考資料: - 《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第10條》 - 中華民國內政部《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最新修正版本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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