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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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管理維護公司應具有下列條件: 一、資本額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 二、置有事務管理人員四人以上,及技術服務人員四人以上。
- 2.前項第二款技術服務人員不得為同一類技術服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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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第9條,管理維護公司需具備以下條件: 1. 公司資本額需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 2. 公司需配備至少四名事務管理人員和四名技術服務人員。 3. 前述第二款提到的技術服務人員不能屬於同一類別。 例如,一家管理維護公司的資本額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並且該公司聘請了四名行政人員和四名擁有不同技術專長的人員,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第9條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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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