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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管理維護公司應具有下列條件: 一、資本額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 二、置有事務管理人員四人以上,及技術服務人員四人以上。
  2. 前項第二款技術服務人員不得為同一類技術服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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