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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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維護公司業務執行規範如下: 一、對於受任執行管理維護業務契約所應提供之管理維護服務,應善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二、受託公共基金及其他費用之收支、保管,不得侵占挪用,亦不得與公司或公司員工之財物款項混用。 三、執行業務,應遵守誠實信用之原則,不得有不正當行為或廢弛其業務上應盡之義務。 四、對於各項管理維護配合防範注意事項或公寓大廈管理維護之重大缺失,應坦誠告知客戶。 五、對於因業務知悉他人之秘密,不得洩露。 六、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規定外之任何酬金,亦不得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 七、受任執行管理維護業務,處理相關事務應留下書面紀錄與報告,建議事項應以書面為之。 八、對於火災或其他自然或人為災難,應事先規劃消防、安全與緊急應變方案,並確保發生緊急狀況時,能立即反應而採迅速有效的行動。 九、管理維護公司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申請登記不實。 (二)無正當理由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上。 (三)停止營業時不將登記證繳存原核發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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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第16條針對管理維護公司業務執行的規範提出了以下要求: 1. 管理維護公司在執行管理維護業務契約時應遵守善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并提供相應的管理維護服務。 2. 管理維護公司在收支和保管受託的公共基金和其他費用時,禁止侵占挪用,并且不得將這些款項與公司或公司員工的財物款項混在一起。 3. 管理維護公司在執行業務時應遵守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有不正當行為或忽略其業務應盡的義務。 4. 管理維護公司應對各項管理維護配合防範的注意事項或公寓大廈管理維護的重大缺失坦誠告知客戶。 5. 管理維護公司不得洩露業務知悉他人的秘密情報。 6. 管理維護公司不得要求或收受規定外的任何酬金,也不得以不正當的方式招攬業務。 7. 管理維護公司在執行管理維護業務時應留下書面紀錄與報告,並以書面形式提供建議事項。 8. 管理維護公司應事先規劃消防、安全與緊急應變方案,并確保在發生火災或其他自然或人為災難時能迅速有效地采取行動。 9. 管理維護公司禁止以下行為: (a) 提交虛假申請登記。 (b) 無正當理由停止營業超過六個月。 (c) 停止營業時未將登記證繳存給原核發主管機關。 參考資料: 公寓大廈管理法(修正日期:2020/12/29) 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修正日期:2017/03/01)
- 善良管理人名詞
- 侵占名詞
- 期約名詞
- 停止營業名詞
-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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