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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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管理維護公司從事下列建築物管理維護業務: 一、公寓大廈一般事務管理服務事項。 二、建築物及基地之維護及修繕事項。 三、建築物附屬設施設備之檢查及修護事項。 四、公寓公廈之清潔及環境衛生之維持事項。 五、公寓大廈及其週圍環境安全防災管理維護事項。
- 2.前項管理維護業務,涉及其他行業專業法規規定時,應經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及管理維護公司以契約約定,委託經領有各該目的事業法規許可之業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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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第15條規定了管理維護公司可以從事的建築物管理維護業務,包括公寓大廈一般事務管理服務事項、建築物及基地的維護及修繕事項、建築物附屬設施設備的檢查及修護事項、公寓大廈的清潔及環境衛生的維持事項、公寓大廈及其周圍環境的安全防災管理維護事項。 在進行以上管理維護業務時,如果涉及其他行業專業法規的規定,應經公寓大廈的管理組織和管理維護公司以契約約定的方式,委託領有相關法規許可的業者進行。參考資料中並沒有明確舉出具體的範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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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