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管理維護公司從事下列建築物管理維護業務: 一、公寓大廈一般事務管理服務事項。 二、建築物及基地之維護及修繕事項。 三、建築物附屬設施設備之檢查及修護事項。 四、公寓公廈之清潔及環境衛生之維持事項。 五、公寓大廈及其週圍環境安全防災管理維護事項。
- 前項管理維護業務,涉及其他行業專業法規規定時,應經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及管理維護公司以契約約定,委託經領有各該目的事業法規許可之業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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