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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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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管理維護公司登記證有效期限為三年,管理維護公司應於期限屆滿前,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登記證: 一、申請書。 二、原登記證正本。 三、事務管理人員與技術服務人員之名冊及資格證明文件。 四、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文件。
  2. 2.管理維護公司其登記證有效期限自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四日修正生效日起不足一年者,於重新申請換發登記證時,其應置之人員得依原登記條件辦理,免受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限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1. 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第14條,管理維護公司的登記證有效期限為三年。在有效期限屆滿前,管理維護公司需要申請換發登記證,並檢附以下文件: 一、申請書。 二、原登記證正本。 三、事務管理人員與技術服務人員之名冊及資格證明文件。 四、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必要的文件。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管理維護公司的登記證將在三年後到期,那麼該公司需要在有效期限屆滿前檢附相關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新的登記證。 2. 根據同一法條的第2款,如果一家管理維護公司的登記證在本法規生效的前一年就要到期,該公司在重新申請換發登記證時,可以按照原先的登記條件辦理,免受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的限制。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管理維護公司的登記證在本法規生效的前不足一年就要到期,該公司在重新申請換發登記證時,可以按照原先的登記條件辦理,不受該法規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的限制。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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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第 14 條規定:「管理維護公司登記證有效期限為三年,管理維護公司應於期限屆滿前,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