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 第 18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第 18 條,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停業時應將其登記證送繳中央主管機關存查,待申請復業核准後再發還。而若管理維護公司歇業時,應將其登記證送繳中央主管機關並辦理註銷登記;若未送繳登記證者,中央主管機關有權直接廢止其登記。這意味著當一家管理維護公司停業時,該公司需配合法規將其登記證送給中央主管機關存查,待復業核准後再取回。如果一家管理維護公司選擇歇業,則應該將登記證送給中央主管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如未送繳登記證,中央主管機關有權廢止其登記。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註銷名詞
- 廢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