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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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符合下列各款資格、條件之機構、團體辦理管理服務人員訓練: 一、非營利性質之法人團體、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校院。 二、置有大專以上畢業之專任行政人員一人以上。 三、各講習訓練課程能邀集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之授課講師一人以上: (一)現任或曾任大專講師以上職務。 (二)大專以上相關科系畢業,並有五年以上建築管理或公寓大廈管理相關經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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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第19條,中央主管機關可以委託非營利性質的法人團體、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校院等機構或團體來進行管理服務人員的訓練。這些機構或團體需要滿足以下條件和資格:第一,是非營利性質的法人團體、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校院;第二,擁有至少一名大專畢業的專任行政人員;第三,在各講習訓練課程上能邀請具備以下資格之一的授課講師:一是現任或曾任大專講師以上職務的人;二是大專以上相關科系畢業並具有五年以上建築管理或公寓大廈管理相關經驗的人。 這項法規旨在要求管理服務人員接受專業訓練,以提升其對公寓大廈管理工作的能力和知識。委託符合條件和資格的機構或團體進行訓練,可以確保訓練的品質和專業性。這樣的訓練能夠提供管理服務人員必要的技能和知識,使他們能夠更好地履行公寓大廈管理的職責。 參考資料: - 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中華民國內政部)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華民國內政部)
- 主管機關名詞
- 非名詞
- 法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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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