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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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管理服務人員訓練課程應包括下列共同科目及專業科目: 一、共同科目: (一)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其施行細則。 (二)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 (三)規約範本。 (四)建築物管理維護技術及企劃。 (五)集合住宅住戶使用維護手冊範本。 二、專業科目: (一)事務管理人員: 1.公寓大廈管理組織籌組運作及申請報備處理原則。 2.公寓大廈管理維護爭議事件處理。 3.公寓大廈公共行政事務管理實務。 4.公寓大廈財務管理實務。 (二)防火避難設施管理人員: 1.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維護。 2.建築物使用管理相關法令。 3.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與作業程序。 (三)設備安全管理人員: 1.建築物設備設置標準及維護。 2.建築物使用管理相關法令。 3.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與作業程序。
- 2.前項管理服務人員訓練時數不得少於三十小時,且共同科目不得少於十四小時,專業科目不得少於十六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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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第20條,管理服務人員的訓練課程應包括共同科目和專業科目。共同科目包括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規約範本、建築物管理維護技術及企劃、以及集合住宅住戶使用維護手冊範本。專業科目則根據不同的管理職能分為事務管理人員、防火避難設施管理人員和設備安全管理人員。事務管理人員需學習公寓大廈管理組織籌組運作及申請報備處理原則、公寓大廈管理維護爭議事件處理、公寓大廈公共行政事務管理實務和公寓大廈財務管理實務。防火避難設施管理人員則需學習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維護、建築物使用管理相關法令和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與作業程序。設備安全管理人員則需學習建築物設備設置標準及維護、建築物使用管理相關法令和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與作業程序。管理服務人員的訓練時數不得少於30小時,其中共同科目不得少於14小時,專業科目不得少於16小時。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法規
- 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法規
- 法令名詞
-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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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