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管理服務人員訓練課程應包括下列共同科目及專業科目: 一、共同科目: (一)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其施行細則。 (二)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 (三)規約範本。 (四)建築物管理維護技術及企劃。 (五)集合住宅住戶使用維護手冊範本。 二、專業科目: (一)事務管理人員: 1.公寓大廈管理組織籌組運作及申請報備處理原則。 2.公寓大廈管理維護爭議事件處理。 3.公寓大廈公共行政事務管理實務。 4.公寓大廈財務管理實務。 (二)防火避難設施管理人員: 1.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維護。 2.建築物使用管理相關法令。 3.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與作業程序。 (三)設備安全管理人員: 1.建築物設備設置標準及維護。 2.建築物使用管理相關法令。 3.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與作業程序。
- 前項管理服務人員訓練時數不得少於三十小時,且共同科目不得少於十四小時,專業科目不得少於十六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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