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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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受委託辦理管理服務人員訓練之團體、機構應依委託契約規定辦理講習訓練。
- 2.辦理管理服務人員訓練之團體、機構應將講習人員資格證明文件、結業證書清冊、出席紀錄等資料保存建檔,保存期限至少五年。
- 3.中央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瞭解或抽查辦理講習訓練之團體、機構,有關講習訓練辦理狀況,該團體、機構應協助並提供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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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第21條的規定,以下是對其逐條進行釋義: 1. 受委託辦理管理服務人員訓練之團體、機構應依委託契約規定辦理講習訓練。 根據這一條款,當一個團體或機構受到委託辦理管理服務人員訓練時,他們必須按照委託契約的規定進行講習訓練。 範例:如果公寓大廈的業主委託一家培訓機構提供管理服務人員訓練,這家機構必須按照委託契約中的規定進行相關的講習訓練。 2. 辦理管理服務人員訓練之團體、機構應將講習人員資格證明文件、結業證書清冊、出席紀錄等資料保存建檔,保存期限至少五年。 根據這一條款,辦理管理服務人員訓練的團體或機構應該將與訓練相關的文件,例如講習人員資格證明文件、結業證書清冊和出席紀錄等,保存建檔。這些資料應至少保存五年。 範例:一家培訓機構辦理了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的訓練,他們應將相關的講習人員資格證明文件、結業證書清冊和出席紀錄等保存,並且至少保存五年。 3. 中央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瞭解或抽查辦理講習訓練之團體、機構,有關講習訓練辦理狀況,該團體、機構應協助並提供相關資料。 根據這一條款,中央主管機關有權隨時派員了解或抽查辦理講習訓練的團體或機構。該團體或機構應協助並提供相關資料,以便中央主管機關了解講習訓練的辦理狀況。 範例:中央主管機關可以派遣人員隨時檢查一家培訓機構辦理講習訓練的情況。該機構應該協助並提供相關資料,以讓中央主管機關了解訓練的辦理情況。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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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