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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受委託辦理管理服務人員訓練之團體、機構應依委託契約規定辦理講習訓練。
  2. 辦理管理服務人員訓練之團體、機構應將講習人員資格證明文件、結業證書清冊、出席紀錄等資料保存建檔,保存期限至少五年。
  3. 中央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瞭解或抽查辦理講習訓練之團體、機構,有關講習訓練辦理狀況,該團體、機構應協助並提供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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