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 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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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事務管理人員或技術服務人員申請核發或換發認可證時,每件應繳納認可費新臺幣五百元及證照費新臺幣五百元;申請補發時,每件應繳納證照費新臺幣五百元。
- 2.管理維護公司申請核發或換發登記證時,應繳交登記費新臺幣四千元及證照費新臺幣五百元,申請補發時,應繳交證照費新臺幣五百元;變更登記時,應繳交登記費新臺幣二千元及證照費新臺幣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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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第 22 條的規定: 1. 對於事務管理人員或技術服務人員申請核發或換發認可證,每一件都需要支付認可費500元及證照費500元。如果是申請補發認可證,則每件需要支付證照費500元。 例如,如果一位事務管理人員申請核發認可證,他需要支付認可費500元和證照費500元。如果他需要補發認可證,則只需要支付證照費500元。 2. 對於管理維護公司申請核發或換發登記證,需要支付登記費4,000元及證照費500元。如果是申請補發登記證,則只需要支付證照費500元。如果需要變更登記,則需要支付登記費2,000元及證照費500元。 例如,如果一家管理維護公司申請核發登記證,他們需要支付登記費4,000元和證照費500元。如果他們需要補發登記證,則只需要支付證照費500元。如果他們需要變更登記,則需要支付登記費2,000元及證照費500元。 以上是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第 22 條的規定提供的解釋。
- 核名詞
- 變更登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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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