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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事務管理人員或技術服務人員申請發或換發認可證時,每件應繳納認可費新臺幣五百元及證照費新臺幣五百元;申請補發時,每件應繳納證照費新臺幣五百元。
  2. 管理維護公司申請核發或換發登記證時,應繳交登記費新臺幣四千元及證照費新臺幣五百元,申請補發時,應繳交證照費新臺幣五百元;變更登記時,應繳交登記費新臺幣二千元及證照費新臺幣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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