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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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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所轄區域內管理維護公司應督導其業務,必要時得隨時抽查並命其提出與業務有關文件及說明。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料,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第 23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所轄區域內的管理維護公司有督導的責任。當主管機關認為有需要時,可以隨時進行抽查,並要求管理維護公司提供與業務有關的文件和說明。這個條文的目的是確保管理維護公司按照相關法規進行業務,保障公寓大廈的管理維護品質。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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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第 23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所轄區域內管理維護公司應督導其業務,必要時得隨時抽查並命其提出與業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