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 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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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所轄區域內管理維護公司應督導其業務,必要時得隨時抽查並命其提出與業務有關文件及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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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料,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第 23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所轄區域內的管理維護公司有督導的責任。當主管機關認為有需要時,可以隨時進行抽查,並要求管理維護公司提供與業務有關的文件和說明。這個條文的目的是確保管理維護公司按照相關法規進行業務,保障公寓大廈的管理維護品質。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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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