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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所轄區域內管理維護公司應督導其業務,必要時得隨時抽查並命其提出與業務有關文件及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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