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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事務管理人員應具有國民中學或相當於國民中學以上畢業學歷,且三年內未曾因違反本條例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廢止其認可證者。
  2. 前項人員應先參加由中央主管機關舉辦之事務管理人員講習,並應經測驗合格領得講習結業證書後,檢附申請書及資格證明文件、講習結業證書正本及其影本各一份,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發認可證後,始得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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