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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
第 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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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管理人員應具有國民中學或相當於國民中學以上畢業學歷,且三年內未曾因違反本條例規定經中央
主管機關
廢止
其認可證者。
前項人員應先參加由中央主管機關舉辦之事務管理人員講習,並應經測驗合格領得講習結業證書後,檢附申請書及資格證明文件、講習結業證書正本及其影本各一份,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
核
發認可證後,始得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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