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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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第3條,事務管理人員擔任該職務需要具備以下資格: 1. 學歷要求:應具有國民中學或相當於國民中學以上的學歷。 2. 廢止證書紀錄:在三年內未曾因違反公寓大廈管理辦法的規定而被中央主管機關廢止其認可證書。 根據這項規定,事務管理人員在擔任該職務之前,需先參加由中央主管機關舉辦的事務管理人員講習並通過測驗。完成講習後,應向中央主管機關提交申請書和資格證明文件,並附上講習結業證書的原本及影本。經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認可證書後,才能正式擔任該職務。
- 主管機關名詞
- 廢止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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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