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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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所定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以下簡稱管理服務人員)之類別如下: 一、公寓大廈事務管理人員(以下簡稱事務管理人員):指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認可證,受僱或受任執行公寓大廈一般事務管理服務事項之人員。 二、公寓大廈技術服務人員(以下簡稱技術服務人員): (一)公寓大廈防火避難設施管理人員(以下簡稱防火避難設施管理人員):指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認可證,受僱或受任執行公寓大廈防火避難設施管理維護事務之人員。 (二)公寓大廈設備安全管理人員(以下簡稱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指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認可證,受僱或受任執行公寓大廈設備安全管理維護事務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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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第2條的規定,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的類別如下: 一、公寓大廈事務管理人員(事務管理人員):指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認可證的人員,受僱或受任執行公寓大廈一般事務管理服務事項。 舉例來說,如果公寓大廈需要有人負責處理一般事務管理,如收集管理費、處理報修等事項,便需要聘僱或委任一位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認可證的人員擔任事務管理人員。 二、公寓大廈技術服務人員(技術服務人員): (一)公寓大廈防火避難設施管理人員(防火避難設施管理人員):指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認可證的人員,受僱或受任執行公寓大廈防火避難設施管理維護事務。 舉例來說,如果公寓大廈需要有人負責管理和維護防火避難設施,如滅火器、煙霧偵測器等,便需要聘僱或委任一位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認可證的人員擔任防火避難設施管理人員。 (二)公寓大廈設備安全管理人員(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指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認可證的人員,受僱或受任執行公寓大廈設備安全管理維護事務。 舉例來說,如果公寓大廈需要有人負責管理和維護設備的安全性,如電梯、電氣系統等,便需要聘僱或委任一位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認可證的人員擔任設備安全管理人員。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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