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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條例所定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以下簡稱管理服務人員)之類別如下: 一、公寓大廈事務管理人員(以下簡稱事務管理人員):指領有中央主管機關發認可證,受僱或受任執行公寓大廈一般事務管理服務事項之人員。 二、公寓大廈技術服務人員(以下簡稱技術服務人員): (一)公寓大廈防火避難設施管理人員(以下簡稱防火避難設施管理人員):指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認可證,受僱或受任執行公寓大廈防火避難設施管理維護事務之人員。 (二)公寓大廈設備安全管理人員(以下簡稱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指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認可證,受僱或受任執行公寓大廈設備安全管理維護事務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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