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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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相關機構、團體辦理管理服務人登記證、認可證之核發、補發、換發及其他相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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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第 6 條的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有權委託相關機構或團體負責辦理管理服務人的登記證、認可證的核發、補發、換發以及其他相關業務。具體的執行機構和流程可以參考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相關內容或其他相關的行政法規。例如,可以委託地方政府的相關單位或業委會執行上述業務,並依法核發相應的證明文件。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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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