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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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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相關機構、團體辦理管理服務人登記證、認可證之發、補發、換發及其他相關業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第 6 條的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有權委託相關機構或團體負責辦理管理服務人的登記證、認可證的核發、補發、換發以及其他相關業務。具體的執行機構和流程可以參考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相關內容或其他相關的行政法規。例如,可以委託地方政府的相關單位或業委會執行上述業務,並依法核發相應的證明文件。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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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第 6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相關機構、團體辦理管理服務人登記證、認可證之核發、補發、換發及其他相關業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