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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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前二條規定之認可證有效期限為五年。
- 2.管理服務人員於換發認可證前五年內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舉辦或委託之相關機構、團體辦理之回訓講習達十六小時以上並取得證明文件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換發認可證。
- 3.管理服務人員逾期未換發認可證者,得依前項規定換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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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第 5 條如下: 1. 前二條規定之認可證有效期限為五年。 根據此條款,管理服務人的認可證有效期限為五年。此規定確保管理人員持續更新其知識和技能,以確保他們能夠有效地履行其職責。 例如,如果某位管理服務人員的認可證在2021年1月1日核發,那麼這張認可證的有效期將持續到2025年12月31日。 2. 管理服務人員於換發認可證前五年內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舉辦或委託之相關機構、團體辦理之回訓講習達二十小時以上並取得證明文件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換發認可證。 根據此條款,管理服務人員在換發認可證之前的五年內,如果參加了中央主管機關舉辦或委託給相關機構、團體舉辦的回訓講習,並取得了相應的證明文件,他們可以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認可證。 例如,如果某位管理服務人員在他的認可證到期日期前的五年內參加了由中央主管機關舉辦的一個為期20小時的回訓講習並獲得了相關的證明文件,他可以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認可證。 3. 管理服務人員逾期未換發認可證者,得依前項規定換發。 根據此條款,如果管理服務人員在認可證到期後未及時換發新的認可證,他們仍可以根據前述條款的規定申請換發認可證。 例如,如果某位管理服務人員的認可證在到期後一段時間仍未換發新的認可證,但他先前已符合第2條的規定參加回訓講習並取得證明文件,那麼他仍可以依照前述條款的規定申請換發認可證。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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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