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違章建築有關人員獎懲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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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隊或工程隊工作人員執行拆除,能迅速圓滿達成任務者,視其績效予以嘉獎、記功或記大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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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處理違章建築有關人員獎懲辦法第 14 條規定,對於拆除隊或工程隊的工作人員,在執行拆除任務時能夠迅速且圓滿地完成,根據其績效可以給予嘉獎、記功或記大功的獎懲措施。這表示當相關人員在拆除違章建築的工作中表現出色,達到出色的成果並提供良好的服務時,他們有可能被給予獎勵,如嘉獎、記功或記大功等,以示鼓勵和肯定其努力和貢獻。具體的評定和獎懲辦法的規定可以參考相關的法規和法院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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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