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違章建築人員之獎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規定。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5.05.21
廢處理違章建築有關人員獎懲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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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工務局、縣(市)建設局或工務局主辦人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懲處處分:
一、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五條之規定,接到違章建築查報人員報告之日起,未於五日內派員實地勘查者,應予申誡或記過。
二、對應予拆除之違建,未依規定通知拆除隊或工程隊拆除者,應予記過或記大過。
三、對承攬違建之建築師、營造業或土木包工業未依法令議處者應予記大過。
四、違反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十二條之規定,准許違章建築緩拆或免拆者,應予記大過。
五、對舊有違章建築於年度開始前,未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十三條之規定,配合預算,擬訂具體分期分區拆遷整理計畫並切實執行者,應予記過或記大過。
六、於核發舊有違建修繕證明書後,未能適時派員查驗,致有加高擴大情事者,應予記過或記大過。
七、對屢拆屢建之違章建築未依法令規定,沒入其建築材料者,應予申誡或記過。
- 拆除隊或工程隊工作人員,執行拆除不力者,依左列規定予以處分: 一、未於規定時間到達現場執行拆除者,應予申誡或記過。 二、未能一次澈底執行拆除任務者,應予記過或記大過。 三、經命令再拆而仍未澈底拆除者,應予記大過。
- 雇員及工人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視其情節輕重,予以申誡、記過、記大過或解雇。
擔任現場警戒各級警察人員執行疏導,警戒工作努力,使拆除工作得以順利進行,或有特殊重大績效者,視實際情形予以嘉獎、記功或記大功。
違章建築查報人員對於轄區新違章建築均能事先防範或及時查報者,視其績效,予以嘉獎、記功或記大功。
鄉(鎮)(市)(區)長及建築管理人員處理違章建築工作負責努力者,視其績效,予以嘉獎、記功或記大功。
拆除隊或工程隊工作人員執行拆除,能迅速圓滿達成任務者,視其績效予以嘉獎、記功或記大功。
直轄市工務局、縣(市)工務局或建設局處理違章建築工作人員負責努力者,視其績效予以嘉獎、記功或記大功。
直轄市、縣(市)長指揮監督處理違章建築著有成績者,視其績效,直轄市長予以頒發獎狀或獎牌,縣(市)長予以嘉獎、記功或記大功。
為督導考核執行違章建築之處理,內政部、國防部應分別設置處理違章建築督導考核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置處理違章建築督導協調會報,定期辦理,其有關人員並視執行成效分別議定獎懲。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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