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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違章建築有關人員獎懲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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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市)(區)公所建築管理人員或鄉(鎮)(市)(區)長對違章建築查報報告,未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四條之規定,即時轉報主管建築機關處理者,視其情節輕重予以申誡、記過或記大過。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處理違章建築有關人員獎懲辦法》第8條,如果鄉(鎮)(市)(區)公所建築管理人員或鄉(鎮)(市)(區)長在接到違章建築查報報告後,未依照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四條的規定即時轉報主管建築機關處理,則可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申誡、記過或記大過等處分。 參考資料: - 《處理違章建築有關人員獎懲辦法》(修正日期:2014年12月26日)

  • 違章建築名詞
  • 第四條條文
  • 申誡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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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違章建築有關人員獎懲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處理違章建築有關人員獎懲辦法第 8 條規定:「鄉(鎮)(市)(區)公所建築管理人員或鄉(鎮)(市)(區)長對違章建築查報報告,未依違章建築處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處理違章建築有關人員獎懲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