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違章建築有關人員獎懲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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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處理違章建築有關人員獎懲辦法》第8條,如果鄉(鎮)(市)(區)公所建築管理人員或鄉(鎮)(市)(區)長在接到違章建築查報報告後,未依照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四條的規定即時轉報主管建築機關處理,則可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申誡、記過或記大過等處分。 參考資料: - 《處理違章建築有關人員獎懲辦法》(修正日期:2014年12月26日)
- 違章建築名詞
- 第四條條文
- 申誡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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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