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處理違章建築有關人員獎懲辦法7

快速跳轉

違章建築查報人員查報新違章建築不力者,依左列規定分別予以處分: 一、查報轄區內有新違章建築施工未予查報者,應予申誡或記過。一個月內有前列情事兩次以上者,應予記過或記大過。 二、查報轄區內之新違章建築已全部完工而未查報者,應予記大過。 三、拆除新違章建築時,無故不到現場會同辦理者,應予申誡或記過。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處理違章建築有關人員獎懲辦法第7條規定了對查報新違章建築不力的人員的處分。根據該條規定,處理違章建築有關人員應根據以下情況進行處分: 1. 如果查報人員未及時報告轄區內的新違章建築施工情況,對其可以給予申誡或記過的處分。如果在一個月內發生同樣情況兩次以上,應給予記過或記大過的處分。 2. 如果查報人員未報告轄區內已全部完工的新違章建築,應給予記大過的處分。 3. 在拆除新違章建築時,如果查報人員未故意不到現場協助處理,可給予申誡或記過的處分。 根據這些規定,對於查報新違章建築不力的人員應該給予相應的處分,以確保他們能夠積極履行職責。 參考資料: - 臺灣法規資料庫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80110)

  • 違章建築名詞
  • 申誡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處理違章建築有關人員獎懲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處理違章建築有關人員獎懲辦法第 7 條規定:「違章建築查報人員查報新違章建築不力者,依左列規定分別予以處分: 一、查報轄區內有新違章建築施工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處理違章建築有關人員獎懲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