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違章建築有關人員獎懲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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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章建築查報人員查報新違章建築不力者,依左列規定分別予以處分: 一、查報轄區內有新違章建築施工未予查報者,應予申誡或記過。一個月內有前列情事兩次以上者,應予記過或記大過。 二、查報轄區內之新違章建築已全部完工而未查報者,應予記大過。 三、拆除新違章建築時,無故不到現場會同辦理者,應予申誡或記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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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處理違章建築有關人員獎懲辦法第7條規定了對查報新違章建築不力的人員的處分。根據該條規定,處理違章建築有關人員應根據以下情況進行處分: 1. 如果查報人員未及時報告轄區內的新違章建築施工情況,對其可以給予申誡或記過的處分。如果在一個月內發生同樣情況兩次以上,應給予記過或記大過的處分。 2. 如果查報人員未報告轄區內已全部完工的新違章建築,應給予記大過的處分。 3. 在拆除新違章建築時,如果查報人員未故意不到現場協助處理,可給予申誡或記過的處分。 根據這些規定,對於查報新違章建築不力的人員應該給予相應的處分,以確保他們能夠積極履行職責。 參考資料: - 臺灣法規資料庫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80110)
- 違章建築名詞
- 申誡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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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