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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違章建築有關人員獎懲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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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違章建築時,警察單位未能應主管建築機關要求及時配備必要警力,擔任現場警戒維持秩序者,其主管及主辦人員視其情節輕重應予申誡、記過或記大過。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處理違章建築有關人員獎懲辦法第 6 條規定,拆除違章建築時,警察單位未能按照主管建築機關的要求及時配備必要警力,擔任現場警戒維持秩序者,其主管及主辦人員視情節輕重應予以申誡、記過或記大過。 根據參考資料《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 6 條中提到了警察單位在拆除違章建築時的責任。根據該法規,警察單位應按照主管建築機關的要求,及時提供必要的警力,在現場維持秩序和警戒。如果警察單位未能履行這一義務,其主管及主辦人員應根據情節輕重獲得申誡、記過或記大過等處分。 例如,《臺北市政府違章建築處理作業要點》中提到,警察在拆除違章建築時負責維持現場秩序和安全,避免出現衝突和意外事故。如果警察未能按照要求提供必要的警力或未能有效執行職務,其主管及主辦人員可能會受到相應的獎懲處分。

  • 違章建築名詞
  • 申誡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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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違章建築有關人員獎懲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處理違章建築有關人員獎懲辦法第 6 條規定:「拆除違章建築時,警察單位未能應主管建築機關要求及時配備必要警力,擔任現場警戒維持秩序者,其主管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處理違章建築有關人員獎懲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