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違章建築有關人員獎懲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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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處理違章建築有關人員獎懲辦法第 6 條規定,拆除違章建築時,警察單位未能按照主管建築機關的要求及時配備必要警力,擔任現場警戒維持秩序者,其主管及主辦人員視情節輕重應予以申誡、記過或記大過。 根據參考資料《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 6 條中提到了警察單位在拆除違章建築時的責任。根據該法規,警察單位應按照主管建築機關的要求,及時提供必要的警力,在現場維持秩序和警戒。如果警察單位未能履行這一義務,其主管及主辦人員應根據情節輕重獲得申誡、記過或記大過等處分。 例如,《臺北市政府違章建築處理作業要點》中提到,警察在拆除違章建築時負責維持現場秩序和安全,避免出現衝突和意外事故。如果警察未能按照要求提供必要的警力或未能有效執行職務,其主管及主辦人員可能會受到相應的獎懲處分。
- 違章建築名詞
- 申誡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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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