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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違章建築有關人員獎懲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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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工務局、縣(市)建設局或工務局各級有關主管,有前條各款情事之一或對於其所屬人員承辦之違章建築處理案件,積壓五天以上者,視其情節輕重予以申誡、記過或記大過。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處理違章建築有關人員獎懲辦法》第5條,如果直轄市工務局、縣(市)建設局或工務局各級有關主管有以下情況之一或對於其所屬人員承辦的違章建築處理案件進行拖延五天以上,則根據情節的輕重予以申誡、記過或記大過的處分。 這個法條的參考資料來源我目前無法提供,因此無法舉出具體的參考資料範例。

  • 違章建築名詞
  • 申誡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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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違章建築有關人員獎懲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處理違章建築有關人員獎懲辦法第 5 條規定:「直轄市工務局、縣(市)建設局或工務局各級有關主管,有前條各款情事之一或對於其所屬人員承辦之違章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處理違章建築有關人員獎懲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