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違章建築有關人員獎懲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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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處理違章建築有關人員獎懲辦法》第5條,如果直轄市工務局、縣(市)建設局或工務局各級有關主管有以下情況之一或對於其所屬人員承辦的違章建築處理案件進行拖延五天以上,則根據情節的輕重予以申誡、記過或記大過的處分。 這個法條的參考資料來源我目前無法提供,因此無法舉出具體的參考資料範例。
- 違章建築名詞
- 申誡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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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