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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違章建築有關人員獎懲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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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工務局、縣(市)建設局或工務局主辦人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懲處處分: 一、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五條之規定,接到違章建築查報人員報告之日起,未於五日內派員實地勘查者,應予申誡或記過。 二、對應予拆除之違建,未依規定通知拆除隊或工程隊拆除者,應予記過或記大過。 三、對承攬違建之建築師、營造業或土木包工業未依法令議處者應予記大過。 四、違反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十二條之規定,准許違章建築緩拆或免拆者,應予記大過。 五、對舊有違章建築於年度開始前,未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十三條之規定,配合預算,擬訂具體分期分區拆遷整理計畫並切實執行者,應予記過或記大過。 六、於發舊有違建修繕證明書後,未能適時派員查驗,致有加高擴大情事者,應予記過或記大過。 七、對屢拆屢建之違章建築未依法令規定,沒入其建築材料者,應予申誡或記過。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處理違章建築有關人員獎懲辦法第4條,直轄市工務局、縣(市)建設局或工務局主辦人員如果有以下情形之一,根據情節輕重可以進行相應的懲處處分: 一、如果在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五條的規定下,在接到違章建築查報人員報告後的五天內未派員實地勘查,則應給予申誡或記過的懲處。 二、對應需要拆除的違建,未按照規定通知拆除隊或工程隊進行拆除的,應該給予記過或記大過的懲處。 三、對於承攬違建的建築師、營造業或土木包工業如果未依法令進行議處,則應給予記大過的懲處。 四、違反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准許違章建築緩拆或免拆的,應該給予記大過的懲處。 五、對於舊有違章建築在年度開始前,未按照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配合預算,制定具體的分期分區拆遷整理計畫並切實執行的,應給予記過或記大過的懲處。 六、對於核發舊有違建修繕證明書後,未能適時派員查驗,導致有加高擴大情況的,應給予記過或記大過的懲處。 七、對於屢拆屢建的違章建築未依法令規定沒入其建築材料的,應給予申誡或記過的懲處。 以上是根據處理違章建築有關人員獎懲辦法第4條進行的釋義。參考資料包括《違章建築處理辦法》、《行政程序法》及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裁字第一一三九號裁定。

  • 懲處名詞
  • 第五條條文
  • 違章建築名詞
  • 申誡名詞
  • 承攬名詞
  • 法令名詞
  • 第十二條條文
  • 第十三條條文
  • 名詞
  • 沒入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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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違章建築有關人員獎懲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處理違章建築有關人員獎懲辦法第 4 條規定:「直轄市工務局、縣(市)建設局或工務局主辦人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懲處處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處理違章建築有關人員獎懲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