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違章建築有關人員獎懲辦法 第 4 條
快速跳轉
直轄市工務局、縣(市)建設局或工務局主辦人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懲處處分: 一、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五條之規定,接到違章建築查報人員報告之日起,未於五日內派員實地勘查者,應予申誡或記過。 二、對應予拆除之違建,未依規定通知拆除隊或工程隊拆除者,應予記過或記大過。 三、對承攬違建之建築師、營造業或土木包工業未依法令議處者應予記大過。 四、違反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十二條之規定,准許違章建築緩拆或免拆者,應予記大過。 五、對舊有違章建築於年度開始前,未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十三條之規定,配合預算,擬訂具體分期分區拆遷整理計畫並切實執行者,應予記過或記大過。 六、於核發舊有違建修繕證明書後,未能適時派員查驗,致有加高擴大情事者,應予記過或記大過。 七、對屢拆屢建之違章建築未依法令規定,沒入其建築材料者,應予申誡或記過。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處理違章建築有關人員獎懲辦法第4條,直轄市工務局、縣(市)建設局或工務局主辦人員如果有以下情形之一,根據情節輕重可以進行相應的懲處處分: 一、如果在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五條的規定下,在接到違章建築查報人員報告後的五天內未派員實地勘查,則應給予申誡或記過的懲處。 二、對應需要拆除的違建,未按照規定通知拆除隊或工程隊進行拆除的,應該給予記過或記大過的懲處。 三、對於承攬違建的建築師、營造業或土木包工業如果未依法令進行議處,則應給予記大過的懲處。 四、違反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准許違章建築緩拆或免拆的,應該給予記大過的懲處。 五、對於舊有違章建築在年度開始前,未按照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配合預算,制定具體的分期分區拆遷整理計畫並切實執行的,應給予記過或記大過的懲處。 六、對於核發舊有違建修繕證明書後,未能適時派員查驗,導致有加高擴大情況的,應給予記過或記大過的懲處。 七、對於屢拆屢建的違章建築未依法令規定沒入其建築材料的,應給予申誡或記過的懲處。 以上是根據處理違章建築有關人員獎懲辦法第4條進行的釋義。參考資料包括《違章建築處理辦法》、《行政程序法》及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裁字第一一三九號裁定。
- 懲處名詞
- 第五條條文
- 違章建築名詞
- 申誡名詞
- 承攬名詞
- 法令名詞
- 第十二條條文
- 第十三條條文
- 核名詞
- 沒入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