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違章建築有關人員獎懲辦法 第 3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處理違章建築有關人員獎懲辦法」第三條的規定,直轄市工務局長、縣(市)建設局長或工務局長若在處理違章建築工作上表現不佳、疏導不力或無法協調配合,根據情節的嚴重程度,可以給予申誡、記過或記大過等處分。根據這項法條,這些負責處理違章建築工作的人員應該對其職責履行得當,有能力解決問題和協調相關單位,以確保違章建築的有效處理。具體的處分方式取決於情節的嚴重程度。
- 違章建築名詞
- 申誡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處理違章建築有關人員獎懲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