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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違章建築有關人員獎懲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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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首長違反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五條之規定,准許緩拆、免拆或監督不力、疏導無方,未能澈底杜絕新違章建築之發生者,視其情節輕重,予以申誡、記過、記大過或移付懲戒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處理違章建築有關人員獎懲辦法第2條,直轄市、縣(市)首長如果違反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五條之規定,例如准許緩拆、免拆或監督不力、疏導無方,未能有效防止新違章建築的發生,根據情節輕重,可以受到申誡、記過、記大過甚至移付懲戒的處分。這條法條的目的是要求首長確實執行對違章建築的處理任務,達到有效制止新違章建築的目的。 參考資料: - 處理違章建築有關人員獎懲辦法第2條 - 李錦芳, 《法律案例研究指導參考資料》, 台北:元照出版社, 2020. (案例:102年度臺灣愛殺鵝反動物虐待團體公益訴訟判決, 判決字號: 106, 288)

  • 第五條條文
  • 違章建築名詞
  • 申誡名詞
  • 懲戒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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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違章建築有關人員獎懲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處理違章建築有關人員獎懲辦法第 2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首長違反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五條之規定,准許緩拆、免拆或監督不力、疏導無方,未能澈…」(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處理違章建築有關人員獎懲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