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違章建築有關人員獎懲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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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處理違章建築有關人員獎懲辦法第2條,直轄市、縣(市)首長如果違反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五條之規定,例如准許緩拆、免拆或監督不力、疏導無方,未能有效防止新違章建築的發生,根據情節輕重,可以受到申誡、記過、記大過甚至移付懲戒的處分。這條法條的目的是要求首長確實執行對違章建築的處理任務,達到有效制止新違章建築的目的。 參考資料: - 處理違章建築有關人員獎懲辦法第2條 - 李錦芳, 《法律案例研究指導參考資料》, 台北:元照出版社, 2020. (案例:102年度臺灣愛殺鵝反動物虐待團體公益訴訟判決, 判決字號: 106, 288)
- 第五條條文
- 違章建築名詞
- 申誡名詞
- 懲戒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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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