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違章建築有關人員獎懲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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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長指揮監督處理違章建築著有成績者,視其績效,直轄市長予以頒發獎狀或獎牌,縣(市)長予以嘉獎、記功或記大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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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處理違章建築有關人員獎懲辦法第16條規定了直轄市、縣(市)長對監督處理違章建築有成績的人員進行表彰的措施。如果他們在處理工作中表現出色,直轄市長可以頒發獎狀或獎牌,縣(市)長可以進行嘉獎、記功或記大功的表彰。具體的績效標準和獎勵方式可能還需要參考相關法規和文件,例如建築管理規範或相關內政部函令。
- 違章建築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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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