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違章建築有關人員獎懲辦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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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眷區範圍內之違章建築,各該眷區建管單位主管及經辦人員,未能事前防止或事後未予以取締者,視其情節輕重,由國防部按現行有關法規予以適當懲處。其有疏導有方事前防止或事後執行取締卓著績效者,予以適當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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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處理違章建築有關人員獎懲辦法第17條,對於國軍眷區範圍內的違章建築,如果該眷區的建築管理單位的主管和經辦人員事前未能防止或事後未能取締,國防部可以根據現行相關法規對其進行適當的懲處。而如果有人事前能夠有效地疏導和防止違章建築的發生,或者事後能夠有效執行取締工作,則應予以適當的獎勵。 作為一位法律系教授,可以提供以下參考資料: - 處理違章建築有關人員獎懲辦法:根據該法規的內容,主管和經辦人員在處理違章建築時,如果能夠有效地執行取締工作並獲得卓著成效,可以獲得相應的獎勵。 - 國防部相關法規:國防部可能有相關法規對於國軍眷區範圍內的違章建築進行管理和處理,具體懲處措施和獎勵方式可以參考相關法規。 請注意,以上僅為參考資料,具體適用的法規和懲處或獎勵方式需要參考最新的相關法律法規以及適用情況。
- 違章建築名詞
- 懲處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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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