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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違章建築有關人員獎懲辦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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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眷區以外之軍人軍眷新違章建築,當地憲兵隊於接獲通知(口頭或電話通知後補辦書面通知手續)後,未能及時到達現場維持秩序或擔任上項工作不力或故延無法拆除者,視其情節輕重,由國防部按現行有關法規,對其主管及執行人員分別予以適當懲處。其維持秩序工作努力,使拆除工作得以順利進行者,予以適當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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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資訊,未能找到與處理違章建築有關人員獎懲辦法第 18 條相關的內容。

  • 違章建築名詞
  • 懲處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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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違章建築有關人員獎懲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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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處理違章建築有關人員獎懲辦法第 18 條規定:「國軍眷區以外之軍人軍眷新違章建築,當地憲兵隊於接獲通知(口頭或電話通知後補辦書面通知手續)後,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處理違章建築有關人員獎懲辦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