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違章建築有關人員獎懲辦法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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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督導考核執行違章建築之處理,內政部、國防部應分別設置處理違章建築督導考核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置處理違章建築督導協調會報,定期辦理,其有關人員並視執行成效分別議定獎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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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律參考資料,處理違章建築有關人員獎懲辦法第 19 條規定了督導考核違章建築處理工作的組織和獎懲制度。該條規定內政部、國防部應分別設置處理違章建築督導考核組,直轄市、縣(市)政府則應設置處理違章建築督導協調會報,以定期辦理違章建築處理工作的督導和協調。根據執行成效,相關人員將被議定獎懲。 這項法條的目的是為了確保違章建築的有效處理和執行。其督導考核組和督導協調會報的設置能夠提供有效的監督和指導,確保違章建築的處理工作按照法律規定和相關政策進行。而根據執行成效,相關人員將獲得獎勵或受到懲罰,以激勵其積極參與和有效執行違章建築處理工作。 例如,如果一個地方政府在處理違章建築方面的工作表現優異,能夠按時處理和拆除違章建築,並有效防止其再次出現,相關人員可能會得到獎勵,例如表揚信或獎金。相反地,如果一個地方政府在違章建築處理方面存在疏忽、不作為或延誤,相關人員可能會受到懲罰,例如警告、降級或開除。 以上是根據相關法律資料提供的對處理違章建築有關人員獎懲辦法第 19 條的解釋。
- 核名詞
- 違章建築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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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