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違章建築有關人員獎懲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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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章建築查報人員對於轄區新違章建築均能事先防範或及時查報者,視其績效,予以嘉獎、記功或記大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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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所提及的《處理違章建築有關人員獎懲辦法》第12條,對於違章建築查報人員在預防或及時查報新違章建築方面展現出的成就,可以給予嘉獎、記功或記大功的獎勵。關於此條的具體例子,目前沒有提供相關參考資料以回答此問題。
- 違章建築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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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