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選委員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九人,除由內政部營建署 (以下簡稱營建署) 署長兼任主任委員外,其除委員由內政部遴聘政府機關、學術團體、專家學者及相關公會代表擔任,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 前項委員組成之比例,政府機關代表不得超過總數之二分之一,餘額平均分配之。 第一項委員為無給職。但評選期間得依規定支給審查費、出席費及交通費。
根據優良營造業評選及獎勵辦法第3條,評選委員會的組成如下:委員數目為十三人至十九人,其中營建署署長擔任主任委員,其他委員由內政部遴聘政府機關、學術團體、專家學者及相關公會代表,任期為一年,期滿可重新任期。 根據該條第一項規定,政府機關代表的比例不得超過總數的二分之一,其餘的委員則平均分配。 至於第一項委員不享有報酬,但在評選期間可以依規定獲得審查費、出席費以及交通費的支給。 這些規定主要是為了確保評選委員會的組成公正,並且提供合理的報酬以促進他們的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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