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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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用辭定義如下: 一、招牌廣告:指固著於建築物牆面上之電視牆、電腦顯示板、廣告看板、以支架固定之帆布等廣告。 二、樹立廣告:指樹立或設置於地面或屋頂之廣告牌(塔)、綵坊、牌樓等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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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第2條的定義如下: 一、招牌廣告指的是固定在建築物牆面上的廣告形式,包括電視牆、電腦顯示板、廣告看板以及使用支架固定的帆布等廣告形式。 例如,一家商店在牆面上安裝了一個大型廣告看板,符合招牌廣告的定義。 二、樹立廣告指的是安裝在地面或屋頂上的廣告牌(塔)、綵坊、牌樓等廣告形式。 例如,一座高大的廣告塔安裝在商業區的地面上,符合樹立廣告的定義。 參考資料: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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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