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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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規模之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免申請雜項執照: 一、正面式招牌廣告縱長未超過二公尺者。 二、側懸式招牌廣告縱長未超過六公尺者。 三、設置於地面之樹立廣告高度未超過六公尺者。 四、設置於屋頂之樹立廣告高度未超過三公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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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第3條,下列規模的招牌廣告和樹立廣告免申請雜項執照: 1. 正面式招牌廣告縱長未超過二公尺。 2. 側懸式招牌廣告縱長未超過六公尺。 3. 設置於地面之樹立廣告高度未超過六公尺。 4. 設置於屋頂之樹立廣告高度未超過三公尺。 例如,如果一家商店在建立正面式招牌廣告時,該廣告的縱長未超過二公尺,則該商店不需要申請雜項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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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