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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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第4條的規定,側懸式招牌廣告突出建築物牆面不得超過一點五公尺,自頂端至地面的距離必須在四點六公尺以上,除非位於車道上方,而位於退縮騎樓上方的招牌則必須符合當地騎樓淨高的要求。 正面式招牌廣告突出建築物牆面不得超過五十公分。如果都市計畫及其相關法令已經有規定的話,則需根據其規定執行。 根據最新的《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我們可舉出以下相關範例: 根據《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側懸式招牌廣告必須在四點六公尺以上的高度計量至地面淨距離。舉例來說,如果一座建築物上的側懸式招牌廣告高度超過四點六公尺,則根據此規定,該招牌廣告將被視為違法行為。 根據《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第4條第2項,正面式招牌廣告突出建築物牆面不得超過五十公分。舉例來說,如果一座建築物上的正面式招牌廣告突出超過五十公分,則根據此規定,該招牌廣告將被視為違法行為。 最後,如果都市計畫及相關法令已經有對招牌廣告規定的話,根據《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第4條第3項,我們需要參考都市計畫及相關法令的規定來執行。舉例來說,如果某一都市計畫已規定側懸式招牌廣告的高度限制為四點六公尺以上,那麼根據此規定,我們必須在該都市計畫的規定下進行操作。
- 都市計畫名詞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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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