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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設置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者,應備具申請書,檢同設計圖說,設置處所之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或其委託之專業團體申請審查許可。
  2. 設置應申請雜項執照之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其申請審查許可,應併同申請雜項執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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