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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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設置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者,應備具申請書,檢同設計圖說,設置處所之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或其委託之專業團體申請審查許可。
- 2.設置應申請雜項執照之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其申請審查許可,應併同申請雜項執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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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第5條,設置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的人應該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或其委託的專業團體提出申請。申請時需要準備申請書、設計圖說、設置處所的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等相關文件。此外,對於需要申請雜項執照的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申請審查許可時也應該同時辦理申請雜項執照的手續。 例如,如果某人希望在台北市設置一個招牌廣告,他應該準備相關文件,例如申請書、設計圖說,以及能證明他對該設置處所擁有所有權或使用權的相關證明文件。然後,他需要向台北市的主管建築機關或其委託的專業團體提出申請,並同時辦理申請雜項執照的手續,以獲得設置該招牌廣告的審查許可。
- 所有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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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