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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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之專業團體受託辦理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之審查業務時,應將審查結果送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合格者,由該管主管建築機關核發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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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第6條,當專業團體被委託審查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時,應將審查結果提交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如果審查結果符合要求,該主管建築機關就會核發相應的許可。這意味著審查結果需要被主管建築機關審核並確認合格,才能獲得許可。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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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