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 第 7 條
快速跳轉
- 1.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申請審查許可時,其廣告招牌燈之裝設,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十四條之規定辦理。
- 2.設置於建築物之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其裝設之廣告招牌燈應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之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第7條,回答如下: 1. 根據該條款規定,申請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許可時,其廣告招牌燈的裝設應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十四條的規定。 2. 對於建築物上的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其裝設的廣告招牌燈應依照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的規定辦理。 【參考資料】 - 《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修正日期:2014年07月04日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修正日期:2016年10月1日 -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修正日期:2015年06月30日
- 第十四條條文
-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