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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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第8條的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在規模、距離以及形狀、色彩、字體型式等方面,可另行制定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的設置規範。申請設置樹立廣告及招牌廣告時,主管建築機關應依照所制定的規範進行審查,並可委託相關專業團體來進行審查。根據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主管建築機關需根據地方特色的發展需求,制定相關規範,以確保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的設置符合相應標準。
- 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
- 第五條第一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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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