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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依前條之設置規範,得製定各種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之標準圖樣供申請人選用。
  2. 申請人選用前項之標準圖樣時,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簡化其審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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