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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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依前條之設置規範,得製定各種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之標準圖樣供申請人選用。
- 2.申請人選用前項之標準圖樣時,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簡化其審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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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第9條,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可以根據前條的設置規範,制定各種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的標準圖樣,供申請人選擇使用。申請人在選用前項的標準圖樣時,可以簡化審查程序,由主管建築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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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