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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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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許可之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應將許可證准日期及字號標示於廣告物之左下角、右下角或明顯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第10條的規定,獲得許可的招牌廣告和樹立廣告應該在廣告物的左下角、右下角或明顯位置標示核准日期和字號。這表示在廣告物上應該明確標示許可證核准的日期和字號。 例如,如果一家餐廳擁有一個立在建築物外的招牌廣告,經過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的審查後得到了許可。依照這個法條的要求,該餐廳應該在招牌廣告的左下角、右下角或明顯處標示許可證的核准日期和字號,以便公眾能夠看到該廣告是經過合法核准的。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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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第 10 條規定:「取得許可之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應將許可證核准日期及字號標示於廣告物之左下角、右下角或明顯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