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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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未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許可,不得擅自變更;其有變更時,應重新申請審查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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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第11條的規定,任何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在未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的許可下,不得擅自進行變更。當需要進行變更時,必須重新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審查許可。 參考資料: 《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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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