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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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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未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許可,不得擅自變更;其有變更時,應重新申請審查許可。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第11條的規定,任何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在未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的許可下,不得擅自進行變更。當需要進行變更時,必須重新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審查許可。 參考資料: 《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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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第 11 條規定:「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未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許可,不得擅自變更;其有變更時,應重新申請審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