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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未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許可,不得擅自變更;其有變更時,應重新申請審查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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