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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許可之有效期限為五年,期限屆滿後,原雜項使用執照及許可失其效力,應重新申請審查許可或恢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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