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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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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許可之有效期限為五年,期限屆滿後,原雜項使用執照及許可失其效力,應重新申請審查許可或恢復原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第12條,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的許可有效期限為五年。在這期限屆滿後,原本的雜項使用執照及許可將失去效力,必須重新申請審查許可或恢復原狀。 舉例來說,假設一個商家的招牌廣告許可有效期限為五年,到期後商家沒有重新申請審查許可或恢復原狀,那麼原本的許可文件就會失去效力,商家將無法繼續使用該招牌廣告。在判決書中可能會提到類似的案例,以便參考法官做出判決。

  • 使用執照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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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第 12 條規定:「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許可之有效期限為五年,期限屆滿後,原雜項使用執照及許可失其效力,應重新申請審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