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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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許可之有效期限為五年,期限屆滿後,原雜項使用執照及許可失其效力,應重新申請審查許可或恢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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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第12條,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的許可有效期限為五年。在這期限屆滿後,原本的雜項使用執照及許可將失去效力,必須重新申請審查許可或恢復原狀。 舉例來說,假設一個商家的招牌廣告許可有效期限為五年,到期後商家沒有重新申請審查許可或恢復原狀,那麼原本的許可文件就會失去效力,商家將無法繼續使用該招牌廣告。在判決書中可能會提到類似的案例,以便參考法官做出判決。
- 使用執照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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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