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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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用途之建築物或場所,其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除商標以外之文字,應附加英語標示: 一、觀光旅館。 二、百貨公司。 三、總樓地板面積超過一萬平方公尺之超級市場、量販店、餐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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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第 13 條的規定,以下建築物或場所,在其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上應附加英語標示: 一、觀光旅館。 二、百貨公司。 三、總樓地板面積超過一萬平方公尺的超級市場、量販店、餐廳。 參考資料: 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第 13 條,最新修訂日期應為判斷才能確認。
- 商標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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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