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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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處所不得設置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 一、公路、高岡處所或公園、綠地、名勝、古蹟等處所。但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妨礙公共安全或交通安全處所。 三、妨礙市容、風景或觀瞻處所。 四、妨礙都市計畫或建築工程認為不適當之處所。 五、公路兩側禁建、限建範圍不得設置之處所。 六、阻礙該建築物各樓層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標準規定設置之避難器具開口部開啟、使用及下降操作之處所。 七、其他法令禁止設置之處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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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第 14 條規定了不得設置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的處所。根據此條規定: 1. 公路、高岡處所、公園、綠地、名勝、古蹟等場所一般不能設置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但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的除外。 2. 妨礙公共安全或交通安全的處所不得設置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 3. 妨礙市容、風景或觀瞻的處所不得設置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 4. 妨礙都市計畫或建築工程認為不適當的處所不得設置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 5. 公路兩側禁建、限建範圍內的處所不得設置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 6. 阻礙建築物各樓層依消防安全設備標準規定設置避難器具開口部開啟、使用及下降操作的處所不得設置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 7. 其他法令禁止設置的處所不得設置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 舉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之範例,根據第一項的規定,公園通常是不得設置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的地方。然而,如果公園管理機構獲得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核准,則可以在公園內設置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這意味著公園管理機構可以根據特定需求在公園內設置廣告,但需要經過核准程序。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都市計畫名詞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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